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并负责国家一、二等点和省级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护。州、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三、四等点及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护工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并对境内测量标志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其设置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