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测量标志是国家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