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地图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限额范围内编制;

(二)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使用依法公布的标准化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

(四)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