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测绘资质从事测绘业务;

(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三)伪造、变更、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四)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测绘仪器设备;

(五)转包测绘项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