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依法实行分级管理。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其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测绘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资质证书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受理工作。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