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