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