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扶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