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