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