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并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