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管理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开展的环检、孕检和生殖健康检查。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孕期随访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