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照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