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