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