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保税区条例/第四章 金融保险第二十条有效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境内外银行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允许在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批准的金融保险业务。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