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