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离休、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他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