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成立工会筹备组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工会筹备组之月起按前款规定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