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