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其他组织中的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