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定本省公民体质标准和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从事体质测试工作的机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体质测试的场地、器材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试。提倡公民定期接受体质测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