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标准。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器材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总人口十五万以上的城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