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