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三条有效新建小区、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规定指标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建小区、居住区应当逐步增添小型、多样的体育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和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设施,为农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