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乌溪江流域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区域开发、大型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向乌溪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禁止开发建设破坏乌溪江水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项目和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