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乌溪江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支持乌溪江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做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