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