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乌溪江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统筹兼顾,保持乌溪江干流各区段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