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民政、劳动、社会保障、计划、财政、建设、人事、教育、文化、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设立的老年人协会或者其他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