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改善老年人生活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