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参观游览;
(四)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电车;
(五)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其他老年人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优惠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条件,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降低享受优惠的年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