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第七十七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