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第六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该地方性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