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地方性法规清理:(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清理的;(二)国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涉及较多地方性法规,需要进行清理的;(三)因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多地方性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情形,需要进行清理的;(四)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清理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