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人大网以及《浙江日报》上全文刊载。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