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