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中医中药教育体系,并设立相应的临床教学基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中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中医中药人才的培养。鼓励中、西医药人员相互学习借鉴,共同研究中西医结合理论和诊疗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乡村医生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的培训,并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城镇中医中药人员和医学院校中医中药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或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协作,帮助农村发展中医事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