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