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管理工作。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