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检举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