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金融管理,努力提高金融部门筹集、融通资金的能力。

自治县享受上级金融部门在贷款指标、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境内的储蓄存款,用于本地方发展经济贷款。自治县发展保险事业,维护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