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征收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的各种税款、基金、附加费等。

自治县按照国家税法,强化税收征管工作,保障财政收入,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属地入库。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