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