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林业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实行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造管并举、永续利用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业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自治县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依法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经营等多种形式,发展林业。

上级国家机关和境外经济组织所属在自治县境内的林场,应向自治县缴纳育林基金。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占用、征用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生态建设。

自治县坚持依法治林,依法管火,禁止毁林开荒、非法开垦林业用地、滥砍盗伐,严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资源。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