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对在县以下农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二十年以上,在高寒阴湿、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十五年以上的农业科技人员,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