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省、市、州(地区)、县(市、区)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用于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技术培训和奖励。

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

(二)省、市、州(地区)、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和育林基金的比例提成;

(三)农产品的技术改进费;

(四)地区性农业开发资金的技术推广部分;

(五)国家、地方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专项经费。

省、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应保证落实,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