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