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二章 体系第十六条已废止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下列义务:(一)承担和执行农业技术推广任务;(二)进行操作示范,传授农业技术;(三)普及科技知识,开展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四)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发展和完善农业生产技术;(五)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六)维护国家、单位和他人的技术经济权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