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意见;

(三)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五)省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组织编写、审定国防教育教材,市(州)、县(市、区)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写辅导性教材。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